患了工伤后离职又复发,还能要求原单位补偿吗?
2021.06.21
员工在原公司患了工伤,获得赔偿后,觉得这家公司上班太危险,继续上班会加重病情,就不想在原公司上班,犹豫要不要辞职,事后病情复发还能向原公司要求补偿吗?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一则案例,看看对你有没有帮助吧!
01、案例
小王为A公司职员,因为工伤骨折,休养复原后,仍然伴有后遗症,特别是梅雨季节,会有酸痛,情况严重甚至需要停工住院就医。目前,为了更好的就业机会,小王有意跳槽到B公司上班,纠结于如果从A公司离职,到B公司工作,换了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工伤复发待遇?
02、法律分析
【工伤复发认定】
工伤复发,是指在工作期间出的工伤事故留下的后遗症再次复发,一般可根据复发前期的工伤等级来判定可否终止合同,同时判定工伤复发的职工可以享有的工伤医疗待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工伤复发强调的是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其中,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
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是工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工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
【工伤复发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提供当时工伤的相关材料。劳动部门发放的工伤证、工伤鉴定表、批准工伤退休的登记表等。
2、未曾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工伤退休人员,填写《职工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程度鉴定审批表》,由职工本人填写受伤时间、受伤经过及治疗情况,一式两份。
3、企业保险科组织医院专家认定,依据历史上受伤的部位,认定旧伤是否治愈、是否复发。
【工伤复发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工伤复发员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
2、员工工伤复发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复发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4、工伤复发后需要康复治疗的享有工伤康复待遇。
5、工伤复发员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已按照规定享受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复发待遇。
1.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后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
2.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未依法支付上述工伤待遇,工伤员工旧伤复发后,该单位可能还要继续承担治疗的费用。
案例中,小王是在A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因此工伤复发待遇在与A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享受,一旦离职,可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A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王如果进入B公司,之后出现的工伤复发,原则上应自理医疗费用,即使缴纳了工伤保险,也不能继续享受工伤复发待遇。
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法规细则不同,如天津市对离职后的旧伤复发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